公告通知
劳动纪律管理“十不准”规定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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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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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包庇他人、弄虚作假。
二、不准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推诿、拖办、拒绝。
三、不准拖报、拒报信息,延误生产。
四、不准无故缺勤。
五、不准上班时睡觉、无故离岗、串岗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准违反规程,影响安全生产。
七、不准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侵占、损坏公司财物。
九、不准无中生有、搬弄是非,破坏团结。
十、不准借酒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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