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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十不准”规定


分类:

政策法规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2-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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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包庇他人、弄虚作假。

二、不准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推诿、拖办、拒绝。

三、不准拖报、拒报信息,延误生产。

四、不准无故缺勤。

五、不准上班时睡觉、无故离岗、串岗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六、不准违反规程,影响安全生产。

七、不准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八、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假公济私、侵占、损坏公司财物。

九、不准无中生有、搬弄是非,破坏团结。

十、不准借酒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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