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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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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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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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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负责制度
(一)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任。
(二)分管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三)公司各电站站长、主任为本电站(部、室)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电站(部、室)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四)各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
(二)安全生产分析会
(三)安全日活动
(四)班前班后会
三、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一) 安监部每月就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员工会议进行通报。
(二)各电站(部、室)每月23日书面向安监部报送本电站(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当月安全生产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以及下月的安全工作安排。
(三)发生紧急、特殊情况及出现事件时,应随时通报。
四、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制度
(一)督查内容
1、上级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及董事会的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
5、公司认为需要督查的其他事项。
(二)督查对象
  安监部的督查工作结束后,对督查的结果应写出督查报告,印发电站(部、室)并做好备案。
五、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站(部、室)对责任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同时上报公司安监部。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可直接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超过时间24小时不报的,按瞒报处理。
(三)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并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者为隐瞒事故。
1、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40%的罚款,并给子撤职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2、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3、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按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六、事故现场抢救和调查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委托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则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一般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均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2007年的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同时,事故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轻伤事故、非生产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般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所属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其事故调查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调查。
  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
1、主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电网及非主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2、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火灾事故由当地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从其处理决定;集团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设计、设备定货、施工、试验、检修、监理、生产运行、调度等原因发生的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则按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处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9人),服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厅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并按以下条款给予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年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7、对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或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8、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含单位负有责任的一般中毒事故)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造成人身死亡在2人及以下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的,对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严于上述处理的,按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人员重伤的:
1、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三)造成人员轻伤的:由所属企业处理,报集团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发生一般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0万元及以上,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三)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5-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0%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发生人为责任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三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处罚规定予以加重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合同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发生其他非生产事故、农村触电事故或对外承(发)包工程的施工事故等,所属企业负有次要责任及以上者,除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事故原因与性质,对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赔偿损失在40万元及以上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7%的罚款。
(二)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2%-4%的罚款。
3、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4、事故责任和赔偿在当年无法确定的,无论在以后任何时间确定,无论人事如何变动(调离集团公司系统除外),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对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踪处理。事故责任和赔偿确定后不上报的,对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参照隐瞒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并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者为隐瞒事故。
(一)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40%的罚款,并给子撤职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按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对事故单位全体员工(不包括已被处罚的事故责任人、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动派遣工)的处罚
1、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毒事故、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所属企业,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0元。
2、发生一般责任性设备、电网事故及一般中毒事故,造成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300元;造成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均扣罚200元;造成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3、发生责任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事故单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
4、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事故单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50%;发生重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非生产事故或农电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30%。
  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所属企业存在习惯性违章的,每发现一次,对所属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800元;分管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班子成员处以罚款600元;业务管理部门主任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工作负责人)处以罚款900元;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班组成员每人处以罚款100元;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等的,每次每处给予所属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600元;分管业务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业务主管及监督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整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罚款9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后果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集团公司从所属企业年度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扣的,由所属企业财务在每年年底时将不足部分转入集团公司财务“安全生产基金专户”;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由所属企业财务部直接从其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集团公司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所属企业必须在接到处罚通报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对执行不严的企业,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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