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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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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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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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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关于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上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片管理与综合管理在实际运作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议事(修订版)的通知

 

 

                 桂水电司党〔2007〕36号


     转发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关于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纪检组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水纪〔2007〕18号)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2月5日
                                                                             转发自治区纪委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国资委


          关于印发《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7〕23号)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规定
                        抄送: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中共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1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桂纪发〔2007〕23号
  自 治 区 纪 委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监察厅 自 治 区 国 资委
  

       关于印发《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国资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为推动国有企业党风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的规定,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资委共同制定了《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
                           2007年9月26日

             重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二、不准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
三、不准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
四、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五、不准将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轫品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不准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投资参股、购买股票和不动产:
七、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准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中,谋取非法利益;
九、不准违反规定兼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的领导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十、严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十一、不准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主题词: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 规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 200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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